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建宇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24民初1825号 原告:怀集县建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街道黄岗下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6715539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五期E栋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3478637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怀集县建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与被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贰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壹贰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十日内清偿混凝士货款311010.50元及赔偿违约金(计至2022年7月30日的违约金数额为227037.30元;2022年7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另行计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在十日内赔偿本案律师诉讼代理费18000元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日依法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如下:被告(甲方)购买原告(乙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预算3000立方,用于怀集县公共实训基地工程的施工,购销单价和有关费用按合同列表和附注文字说明计算。在供货前1天,被告用书面或电话向原告提出混凝土购买计划和技术要求,原告按被告的购货计划和技术要求供货。合同第五条第2之(②)小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每月供货款双方应于次月8日前对数完毕,被告须于当月15日前支付上月100%的货款。第六条第2、3小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每延迟1日,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的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经核对,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511010.50元混凝土货款未付原告。经协商,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协议明确如下:一、对被告尚欠原告的511010.50元混凝土货款,被告应在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被告第二笔工程款到账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11010.50元;二、以上货款不含税金,……;三、被告逾期支付第一条约定的300000元,则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每日应按逾期货款的0.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如被告不按第一条约定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全部欠款511010.50元的本金和利息等等。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了200000元,余欠货款311010.50元,虽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一直未予清偿。由于被告连第一期300000元货款尚未付清,根据上述还款协议第三条特别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和金额如下:从2020年8月1日起算,每日计赔311010.50元欠款×0.1%=311.01元,计至2022年7月30日共730天(逾期时间)×311.01元/日227037.3元违约金(2022年7月30日后的违约金,按还款协议约定另行计付原告)。被告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并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另,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原告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已按规定向广东**律师事务所支付了第一审期间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这笔费用系因被告违约而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上购销合同》第六条第3小条约定,被告应当赔偿这笔律师代理费给原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壹贰壹公司答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是事实。销售合同公司只是盖了章,原来购货时的老板是***、李河国、***等三人签订购销合同,供货方也认可是***。 原告建宇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如下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往来对数确认表(2020年12月31日)、往来对数确认表(2020年1月14日)、还款担保协议书、委托书、对数确认表、委托代理协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本案律师诉讼代理费计收金额、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律师代理费发票。 被告壹贰壹公司对原告建宇公司提价的证据质证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日,壹贰壹公司为甲方于乙方建宇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砼),预算砼量3000m3,用于怀集县公共实训基地工程项目的施工,货款结算付款方式为月结,每月供货款双方应于次月8日前对数完毕,15日前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上月100%的货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砼货款,每延迟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3%的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等等。合同签订后,建宇公司依约向壹贰壹公司供应混凝土。2019年1月14日,壹贰壹公司在建宇公司出具的《往来对数确认表》签名,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止尚欠建宇公司砼货款511010.50元。2020年5月25日,建宇公司为甲方与乙方壹贰壹公司就货款的清偿问题达成合意并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约定:确认截止2020年5月25日止,乙方尚欠甲方货款511010.50元。乙方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甲方300000元。乙方第二笔工程款到账后,支付甲方剩余欠款211010.50元。以上货款不含税金,如需开票,需另交3%税金即15330.32元。乙方逾期支付第一笔约定的300000元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货款的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不按第一条约定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偿全部欠款511010.50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等等。还款协议签订后,壹贰壹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公司支付了货款200000元。***公司催讨余款未果后,建宇公司遂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建宇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并为此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8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建宇公司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粤1224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壹贰壹公司价值56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建宇公司为此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之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并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建宇公司已经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壹贰壹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壹贰壹公司在结算货款后,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如壹贰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笔300000元货款的,建宇公司保留向壹贰壹公司追究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故建宇公司请求壹贰壹公司支付尚余未付的货款311010.50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本案为金钱债务纠纷,壹贰壹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在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建宇公司作为守约乙方的损失可确定为逾期给付货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货款的0.1%支付滞纳金,该约定的滞纳金其性质属于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考虑到民法典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调整的立法本意,在弥补损失的基础上,同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本案的违约金的计算可酌情调整为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利率进行计算。 本案中,在壹贰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建宇公司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由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8000元,据此,建宇公司请求壹贰壹公司承担该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集县建宇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1010.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1101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集县建宇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元; 三、驳回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由壹贰壹公司负担。建宇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壹贰壹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360.47元及财产保全是申请费33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