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民初1044号 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77***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3478637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彤,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 法定代表人:钟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4897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偿还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养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该工程合同价为398975元,工期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该工程在2017年11月30日竣工后,于2018年6月2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验收,该工程通过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及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被告及被告的主管单位珠玑镇政府于2018年7月2日在《南雄市珠玑镇泰源村委会居家老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名**并交付使用。该工程早已竣工并通过双方验收且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248975元仍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该《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询问、查证可知涉案居家老人活动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用地手续均未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报建报批手续,故本院无法判定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合法建筑物。原被告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涉案建筑物合法性问题后,再另寻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东壹贰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51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