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河环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恒河环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广州东山农林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河环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翠华街109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被上诉人广州恒河环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8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