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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恒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53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77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恒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翔
人民陪审员刘亚丽
人民陪审员张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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