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10252号
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彩虹大道新安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0451066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创意八街4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6132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番公司)与被告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穗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10月,穗番公司与龙海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穗番公司向龙海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用于建设广州南沙横沥岛中轴涌以南2021NJY-2地块项目(DH0505019),供货期限由2021年10月14日至停供之日止。付款方式为三付一,即需方于第三个月月底前支付第一个月货款的100%。
二、结算情况。龙海公司尚欠穗番公司涉案合同货款2,384,485元未付。
另,穗番公司主张龙海公司在美的华发天珀雅苑项目中拖欠货款322,127.5元应在本案一并处理。
三、穗番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龙海公司立即支付穗番公司货款2,706,612.5元及逾期利息44,572.3元[以2,706,6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即年利率5.55%),自每月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5日为44,572.3元];2.判令龙海公司立即支付穗番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担保费损失2,660.95元;3.判令龙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龙海公司答辩意见如下:龙海公司确认拖欠穗番公司广州南沙横沥岛中轴涌以南2021NJY-2地块项目(DH0505019)货款2,384,485元。《混凝土购销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故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龙海公司不同意美的华发天珀雅苑项目的货款在本案一并处理。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混凝土购销合同》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穗番公司依约向龙海公司供应混凝土,龙海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穗番公司要求龙海公司支付广州南沙横沥岛中轴涌以南2021NJY-2地块项目(DH0505019)货款2,384,485元,龙海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支持穗番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至于穗番公司要求龙海公司支付美的华发天珀雅苑项目货款322,127.5元的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龙海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故本院不支持穗番公司关于美的华发天珀雅苑项目货款的诉讼请求。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穗番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穗番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龙海公司应于第三个月月底前向穗番公司支付第一个月货款的100%,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期限应按上述约定计算,具体详见附表。
关于律师费、担保费损失。因穗番公司与龙海公司未约定律师费、担保费损失的承担问题,且该两项费用并非穗番公司为主张权利而必要的支出,故穗番公司主张龙海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及担保费损失2,660.95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4,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8月7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87,827.8元;以2,384,4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即每年5.55%),具体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4.5元由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96.63元,由被告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0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穗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刘 方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表:
违约金明细表
序号
供货日期
应付货款
应付时间
收款时间
收款金额
逾期货款
违约
天数
违约金
起算日期
违约金
止算日期
计算标准
违约金
1
2021.10
298680
2021.12.31
298680
31
2022.1.1
2022.1.31
5.55%
1427.44
2
2021.11
1359020
2022.1.30
1657700
28
2022.2.1
2022.2.28
5.55%
7155.74
3
2021.12
338830
2022.2.28
1996530
31
2022.3.1
2022.3.31
5.55%
9541.75
4
2022.1
1679160
2022.3.31
3675690
30
2022.4.1
2022.4.30
5.55%
17000.07
5
2022.2
56925
2022.4.30
3732615
31
2022.5.1
2022.5.31
5.55%
17838.79
6
2022.3
151870
2022.5.31
3884485
30
2022.6.1
2022.6.30
5.55%
17965.74
7
2022.7.1
1000000
2884485
38
2022.7.1
2022.8.7
5.55%
16898.27
8
2022.8.8
500,000
2384485
2022.8.8
实际清偿日
5.55%
据实计算
合计:
3884485
1,500,000
87827.8+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