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财保26号
申请人: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渑快速通道中段北侧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959554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山谷创意八街4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6132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渑池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雷沟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9FNF2G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8774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387743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8774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387743元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支行,账号:4405********);冻结被申请人渑池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账号:4105********);查封渑池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镇××村××号××楼。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义***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