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县喜园养生食品有限公司、遵义华永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4执30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县喜园养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华永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县喜园养生食品有限公司、遵义华永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04执3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田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登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