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广新路9号市总工会综合大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梁子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汇四街5号301-B号。
法定代表人:刘捷。
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5.35元,由原告广东绿之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雪峰
审判员 周荧辉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