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益威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益威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丕海与广州市益威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益威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2号大院14-16号101房,组织机构代码69692906-0。
法定代表人:万思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市益威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方
代理审判员廖俭
代理审判员朱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