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鸿图建工有限公司

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鸿图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4272号
原告: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海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鸿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向明慧,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图建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张仙
审判员闫广练
人民陪审员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