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48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塘水围G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603W。
法定代表人:邹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71543.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71543.42元支付至本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74.5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71544.95元,收取执行费247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473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488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