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02执92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金达城大厦八-十一层(8楼G单元)(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刘训翼。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G2栋902。

法定代表人:邹前。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截止至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74379.86元、质保金198640.12元、逾期利息90900元,以上合计2563919.98元。二、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2365279.86元。以上款项,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款)。因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由申请人、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其中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从执行所得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从强制执行(划款)中支付。三、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98640.12元。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应于收到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在执行完毕2365279.86元及执行费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六、本案诉讼费31730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60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78306.36元(包含本金及利息共2365279.8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3026.5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款项2352253.36元(包含本金及利息共2365279.86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302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2020)粤1302民初1170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申请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605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各支付13026.5元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