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12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金达城大厦八-十一层(8楼G单元)(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742XE。
法定代表人刘训翼。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G2栋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603W。
法定代表人邹前。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6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766384.54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2349.0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772285.24元(含迟延履行金5900.7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10063.84元。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7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0063.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7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