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8314号
原告:深圳市阿凡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和大道8号A栋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JQ93J。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平,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花山庄欣梅园D1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235576。
负责人:李金桥。
被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G2栋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603W。
法定代表人:邹前。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阿凡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