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6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G2栋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603W。

法定代表人:邹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1】9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6540.22元(人民币,下同)、加班工资5563.19元、经济补偿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64103.41元付至本院账户,另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足额扣划到本案执行费861.5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1】98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62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