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5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G2栋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603W。
法定代表人:邹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思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5.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10.78元;6.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一审诉请判令:1.富思源公司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96000元;2.富思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3.富思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餐补共计5500元;4.富思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3日工资1655.17元;5.富思源公司承担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部分;6.富思源公司承担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个人应承担公积金费用部分。
一审判决主文:一、富思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2813.98元;二、富思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三、富思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的餐补2005.75元;四、富思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1103.45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8)粤03民终22402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11月25日终止,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2813.9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3月36日期间的餐补、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问题。因上诉人未就相应的仲裁裁决项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该仲裁结果,一审对此予以确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