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2民初2058号
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路东城段4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广东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泰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8.61元,减半收取计1524.31元,由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