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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2民初2058号 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路东城段4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广东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泰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8.61元,减半收取计1524.31元,由原告东莞市精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