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厚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9798号
原告深圳市厚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硅谷动力清湖园A2栋厂房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5663P。
法定代表人罗长兵。
委托代理人杜德才,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7层01-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8940M。
法定代表人刘晓琛。
委托代理人陈鑫,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傅健刚,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邓哲武,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深圳市厚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深圳”)、第三人邓哲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德才、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邓哲武作为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于2018年12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德才、被告委托代理人傅健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邓哲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为公司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一名员工即被保险人邓哲武在工作期间因意外造成受伤,经治疗出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为此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约定原告赔偿邓哲武包括保险金24750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74809.2元,并另行一次性补助邓哲武40000元。之后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邓哲武持相关票据共同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经被告核保后,作出单号为E050000018857034的理赔批单:同意赔付24750元保险金。原告认为邓哲武是原告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也是原告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且原告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包括保险金24750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74809.2元付给了邓哲武,依法取得代位权,被告依法应将上述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将应支付给邓哲武的保险赔偿金24750元赔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答辩称,1、根据保险法规定,本案保险理赔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虽然赔偿协议书及承诺函中显示了被保险人签字以及转账意愿,但我们公司与被保险人面谈知悉赔偿协议中的签字并非其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同时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理赔款转账给原告,故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方未向投保人支付;2、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合同法规定代为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它是指第三方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邓哲武系原告员工,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动力套餐的人身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5000元每份,住院津贴险为每份10元/天,保险期间为2013年7月14日零时至2014年7月14日零时。原告共投保了4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五份意外住院津贴险。2014年4月14日,原告增加被保险人再次投保盈动力套餐的人身保险,第三人邓哲武为增加人员之一,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告提交团体人身险投保单、盈动力套餐特别约定、团体人身险契约变更、续期缴费申请书予以证明。
另查,第三人邓哲武于2014年6月20日在联丰科艺进行施工期间未按规范佩戴好安全帽,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的安全事故,邓哲武被送往东莞市凤岗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6天。受伤后,原告为第三人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第三人邓哲武4万元赔偿金。为此,原告提交了双方与2014年9月24日签署的协议书予以证明,第三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案外人王开创在协议中签名、捺印。原告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单,主张王开创系原告公司的股东,其有权与邓哲武签署协议书。
2015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赔偿协议书、承诺函、第三人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以申请保险理赔。其中,赔偿协议书载明,第三人知悉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后,第三人同意将保险理赔金转入原告账户,原告、第三人分别于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及盖章。
被告提交保险事故询问记录称,邓哲武否认赔偿协议书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理赔款转到公司账户。
经查明,原告已经向邓哲武支付74809.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邓哲武等员工向被告购买盈动力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住院津贴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邓哲武在保险期间内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取得了对被告的保险金索赔权利,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邓哲武垫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及赔偿金,邓哲武同意将保险金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涉案保险金请求权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取得该保险金请求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虽然辩称邓哲武否认赔偿协议书上签字非邓哲武本人签字,但并未就该字迹真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被告提交的保险询问笔录内容仅能主张邓哲武否认其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但该笔录内容并未否认邓哲武收到原告支付其赔偿金的事实。综上,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74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厚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74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及港澳台人士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文  勇
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敏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