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732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帆,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东构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福兴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015846T。
法定代表人:覃亦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馨,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之舟,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伍华光,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东构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伍华光、第三人刘之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7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6725元。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