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177号
原告:佛山市乐千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居委会成业路10号首层之九。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
被告: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翻身路富源工业区1栋厂房七楼A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乐千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均应按票据付款人即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地作为付款地,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未明确载明票据支付地,但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担人均为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案涉汇票的支付地应为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地,而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不属本院辖区,综上,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