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802执35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翻身路富源工业区1栋厂房七楼A间,机构代码771***84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深宝(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橙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村27栋301,机构代码67668813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橙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装修工程款808070.26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深圳橙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院辖区内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申请人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寄出约谈通知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深圳橙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802执3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招跃温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