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恢2911号
(2017)粤0306执93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翻身路富源工业区1栋厂房七楼A间,组织机构代码771***84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7006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38712.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306执恢2911号、(2017)粤0306执93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