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6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智慧广场**1102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77702Y。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晋大健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百汇鹏湾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9YW2T。
法定代表人:苏静。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晋大健康(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并作出(2020)粤0308执保2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东晋大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1836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XXX号裁决书,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裁决书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晋大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183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文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