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鼎盛光电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7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0号凤凰智谷A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5577702Y。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谭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宏鼎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凤凰路2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HKJU13。
法定代表人:洪凤英。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深国仲裁1498号裁决书。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立案日期:2022年5月16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64000元、利息80632.36元(暂计)、律师费45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34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973元(暂计),并承担案件仲裁费44536元、本案执行费18035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宏鼎盛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上述账户扣划了执行款52717.73元,扣缴执行费690.73元后余5202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广东宏鼎盛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镇××路××号××号楼××室厂房已于另案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广东宏鼎盛光电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守庆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