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037号
原告: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联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士波,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1102C1。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住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贵,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原告苏州恩光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琴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