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7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捷讯大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1179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力众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力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力众公司上诉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依据的法律错误。无论是仲裁还是一审,均认定被上诉人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务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一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判决,而不是适用劳动法相关条例。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责任主体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受雇于**,如果***认为雇主**没有支付劳务费,应当向**提起主张,由**按合同法相关依据承担违约责任,向上诉人主张劳务报酬系主体错误。另查明的事实是,**通过上诉人收取的全部劳务费399000元,上诉人仅扣留税费、管理费12219.97元(3%)后已全部返还装勇,上诉人已结清全部劳务费用不存在垫付的责任。**通过上诉人承接的劳务费价格为250元每天,而本案中**与被上诉人串谋结算劳务费却是按350元每天计算,完全不符合常理。 上诉人力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力众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工资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中信汤泉度假村项目由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承包。2018年6月19日,力众公司与雄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雄狮公司将该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分包工程II标段分包给力众公司,开工时间2018年6月15日,竣工时间2018年9月3日,暂定工程造价518335.76元,工程完工后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双方约定力众公司不得将所承包范围的工程转让给第三方施工。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付款,力众公司在毎个月申请进度款的同时需提供劳务工人的花名册、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领取当月劳务报酬后保证按月发放劳务工人工资。 力众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确认将工程实际分包给了第三人**,因**无资质,遂挂靠在力众公司名下。**招聘了***,***带***等工人一起从事景观工程的木工工作,建造山顶木栈道、沿湖木栈道。 力众公司从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4日向**的个人账户共转账386780.03元,**予以确认。一审庭审时,**确认其共应向***付款266000元,但仅付了95000元。 2019年1月25日,***等工人就中信汤泉项目中雄狮公司、力众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向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金口管理所投诉。工人代表***、雄狮公司***、力众公司**和**到场进行调解,**在工资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了拖欠工资的金额,其中拖欠***的工资数额为5500元。 一审判决:一、力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垫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29日工资5500元,力众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驳回力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力众公司的上诉意见,争议焦点是:1、力众公司是否应向***垫付工资;2、***工资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确认的投诉登记表、**在劳动监察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力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劳务分包合同可知,案外人雄狮公司将中海汤泉木地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力众公司,力众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因**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力众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力众公司应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垫付责任。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力众公司对于***主张的工资标准(每天350元)不予确认,并主张其工资实际是每天250元。对此,本院认为,力众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一审查明的工资表经**签名确认,且**对于一审判决的应付工资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对力众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力众公司向***垫付工资后,有权向**追偿的问题,因**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应视为认可该项判决。 综上,上诉人力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