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7688-17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捷迅大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9117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1768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768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769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769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专。
17688-17691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专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144-49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力众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确认力众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3475元、不应支付***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2950元、不应支付***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1100元、不应支付**专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工资25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专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力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垫付***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3475元、***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2950元、***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1100元、**专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工资25100元;二、驳回力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力众公司负担。
上诉人力众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力众公司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专及**承担。
被上诉人***、***、***、**专对此答辩称,力众公司与***、***、***、**专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力众公司与**之间的财务纠纷应当另行解决,与***、***、***、**专无关,力众公司应当支付上述四人的工资。
被上诉人**对此答辩称,对一审判决的工资金额无异议。涉案工程是**通过力众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承包的,工程款一共是518335.76元,雄狮公司已向力众公司支付了40万元,力众公司在该40万元中扣除了挂靠管理费之后,已向**支付了剩余的款项。**愿意与力众公司一起找雄狮公司追讨剩余的工程款。对一审法院判决力众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不予认可,因为涉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力众公司与雄狮公司签订,但实际是由**施工的,**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被雄狮公司欺骗,算少了总工程款,因此**对工程款518335.76元也不予认可;力众公司与雄狮公司结算了40万元的工程款,**不知道是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力众公司也没有向**说明,**在不认识字的情况下签了名。因雄狮公司没有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挂靠了力众公司,力众公司应当协助**追讨工程款。力众公司转给**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给工人,因此,不同意承担剩余工资的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四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四案的争议焦点系:1、力众公司是否应向***、***、***、**专垫付工资;2、***、***、***、**专的工资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确认的投诉登记表、**在劳动监察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力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劳务分包合同可知,案外人雄狮公司将涉案的中海汤泉木地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力众公司,力众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因**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力众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力众公司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力众公司对于***、***、***、**专主张的工资标准(每天350元)不予确认,并主张其工资实际是每天250元。对此,本院认为,力众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一审查明的工资表经**签名确认,且**对于一审判决的应付工资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对力众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力众公司向***、***、***、**专垫付工资后,有权向**追偿的问题,**虽对此表示异议,但因**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力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每案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力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