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粤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粤美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涉案《购销合同》第八条中约定:“解决合同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因深圳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而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