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13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4808.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