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9执2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商务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417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路旁厂房C栋2层D分隔体(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05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26147.84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