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769号
原告:深圳市粤鹏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梅坳三路建龙苑**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46515。
法定代表人:吴胜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祥,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梅,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国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A2W89。
法定代表人:梁伟俊。
原告深圳市粤鹏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国传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胜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祥、马兴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息2%自2018年8月26日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本息结清之日为止),共计12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称其持有“深圳某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的发展权和享益权,并有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找到原告,希望原告能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引进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共同开发“深圳某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因项目前期运转需要资金的投入,而被告自身资金紧张,因此原被告双方商议,由原告先出借100万给被告用于项目的运转,待被告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后三日内就归还该笔借款。该100万借款原告已委托吴胜前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转账30万、2018年6月20日转账20万、2018年7月27日转账20万、2018年8月21日转账30万到被告账户,上述多笔转账均是由吴胜前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珠海市国传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为确认上述事实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了《关于深圳某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居间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与项目合作开发方进行沟通,促成主合同的签订及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甲方承诺根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及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乙方促成甲方与项目合作方签订主合同三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前期垫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退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应按保证金总额1%/天向乙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收据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据。被告不履行自己的还款责任的行为,损害原告的权益。望判如所诉。
被告未答辩,庭审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胜前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7月27日、8月21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分3笔,每笔10万元)、20万元(分2笔,每笔10万元)、20万元(分2笔,每笔10万元)、30万元,共计100万元,备注为梧桐山项目意向金。2018年8月30日,被告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其收到原告100万元,用于深圳某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前期费用垫付,经招商银行汇至其公司账户。2019年11月11日,吴胜前出具一份受托付款证明,内容为其接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共计100万元。吴胜前到庭接受质询,主张其向被告转账的100万元属于原告,应由原告主张权利。
2018年7月26日,原告作为居间人(乙方),被告作为委托人(甲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关于深圳某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居间合同书,内容为,第一条、合同标的。1、根据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国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深圳国传旅游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合作开发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签订本合同。2、项目名称:深圳国传旅游文化教育基地。3、为完成主合同当事人提供居间媒介即服务,配合主合同的执行及项目的开发建设。第二条、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与项目合作开发方进行沟通,促成主合同的签订及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甲方承诺根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费用作为酬谢。2、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项目开业运营之日,视为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第三条、居间报酬。1、甲方收到合作开发方支付的款项后三日内,须向乙方支付3000万元的居间服务费;具体支付比例参照主合同条款执行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乙方促成甲方与项目合作方签订主合同后三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前期垫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退付给乙方;若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主合同,甲方需在2018年8月25日前退还该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应按保证金总额的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甲方收到乙方垫付资金100万元,本合同生效。……第四条、居间报酬支付条件。1、甲方与项目合作方签订主合同后,视为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居间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居间服务费并退还乙方前期垫付的履约保证金。……
庭审时,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是合作关系,居间合同中第三条第四款所称的主合同已经签订,但没有执行,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应在2018年8月25日退还100万元,原告付款后被告没有还过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亦明确款项用途。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居间合同,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居间合同所涉的主合同已经签订,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符合居间合同第三条第四款“若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主合同,甲方需在2018年8月25日前退还该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应按保证金总额的1%/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1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国传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粤鹏燃气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予晴
人民陪审员 戴苏林
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