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919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湖新村**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周武强。
原告****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规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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