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954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代理人程婷,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湖新村九栋住宅楼第二层2D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6341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720元,本院予以退回1,360元。
审判员张晓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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