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9389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成,广东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榆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岚,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吉锋,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管道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成,被告***、被告中晋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石、被告深圳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岚和魏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7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中晋管道公司、被告深圳燃气公司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欠条内容属实,但因为被告***从案外人谢庆龙处尚未结到工资,暂无能力支付三原告的工资。
被告中晋管道公司辩称,1.龙岗区宝龙街道、深圳燃气集团龙岗分公司、中晋管道公司签订《深圳市龙岗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天然气改造项目(宝龙街道2019年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改造工程--浪背村)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约定工程款由龙岗区宝龙街道代为支付。2.本案是由中晋管道公司总包,工程施工的人工部分由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浪背村是我司工程,福田区沙嘴村、龙岗区山塘尾村工程均由其他公司进行建设。3.针对原告所有的身份信息,在我们录入系统里面进行了核查,原告同时在三个工地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并不代表在三个工地进行施工。根据原告***所述,原告在同乐浪背村自10月1日至2020年的12月25日,在浪背村进行工作,根据我方查询,***10月、11月、12月是在山塘尾村工地施工,同时我们也查询到他有山塘尾村的润天公司给他们发放的工资记录,同时由我方深圳市安逸劳务公司有限公司也向我方提交了一份***9月份在工地进行安全教育的备案记录,但***只在10月份在浪背村工作了17天,剩余时间均在山塘尾村进行工作。
被告深圳燃气公司辩称,1.深圳燃气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与被告中晋管道公司之间有施工合同关系。经核实,中晋管道公司与深圳燃气公司之间针对浪背村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山塘尾村工程燃气工程是由深圳燃气公司龙岗分公司发包给广东润天建设有限公司,沙嘴村燃气工程是由深圳燃气公司发包给深圳市辰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中晋管道公司未向深圳燃气公司申请过将其承包的燃气管道工程分包。综上,深圳燃气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深圳燃气公司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与其他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工资款壹万零柒佰元整(浪背)”,落款处有***的签名。
另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与深圳燃气集团龙岗分公司签订《宝龙街道2019年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改造工程代建协议书》,将浪背村的管道天然气改造工程委托代建,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与深圳燃气集团龙岗分公司、中晋管道公司签订《深圳市龙岗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天然气改造项目(宝龙街道2019年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改造工程--浪背村)三方协议书》,约定由深圳燃气集团龙岗分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全额拨付至深圳燃气集团龙岗分公司。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谢庆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将宝龙街道2019年城中村管道天然气改造工程--浪背新村单个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委托给案外人谢庆龙施工,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每周、月核实考勤,并代替谢庆龙发放基本劳务费为每人每天150元。***、韦超杰、***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在浪背村考勤17天,公司向三人各支付2550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是***聘请工作的,因***拖欠工资,其出具欠条确认欠工资款,但其拒不付款,故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是深圳燃气公司发包给中晋管道公司,后中晋管道公司再转包给***,***再雇请原告施工,***未按约定付款,故要求深圳燃气公司、中晋管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被告深圳燃气公司、中晋管道公司则认为本案纠纷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双方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雇请原告做燃气工程,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有10700元劳务款尾款未支付,并在庭审中予以再次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7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中晋管道公司、深圳燃气公司是否应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中晋管道公司已将劳务分包给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逸劳务有限公司再交由案外人谢庆龙施工,原告的工资中的150元/天由公司直接发放,剩余部分是由***个人向原告支付,原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深圳燃气公司、中晋管道公司存在分包关系,故原告要求深圳燃气公司、中晋管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与被告深圳燃气公司、中晋管道公司、案外人谢庆龙之间的纠纷,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700元;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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