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民初18726号
原告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楼20层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9239U。
法定代表人文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至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工作岗位:塔吊司索工。
三、离职时间:2016年11月8日。
四、离职原因:应视为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擅自离职,被告不予认可,主张原告结算工资后未再为其安排工作。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故本案应视为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五、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66.68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应视为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经被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证明被告工资收入情况,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确认其2016年1月份工资为5,000元,2016年2月至10月每月工资5,500元。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66.68元(5,146.67×2.5),被告未就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应视为被告已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六、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否。
原告主张被告擅自离职导致原告客户索赔,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2017年4月5日;被告申请仲裁的时间:2017年3月10日。
八、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7,551.7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41.67元。
九、仲裁请求:1、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66.68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2、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66.68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中拓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6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