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53号
申请人: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2500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工业五路**万维大楼**91440300326676019P。
法定代表人:马石保。
广州粤宁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7707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ASHZ001Z0119Q003041G《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7707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