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9938号
原告:***,男,汉族,1934年8月10日,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人福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标准厂房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95号芒果网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马石保。
原告***与被告四川人福生物环保有限公司、新地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13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