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合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5322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新灶塘。
法定代表人:黄杰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3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27460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373.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3833.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5322执恢71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郁清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