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合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6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
法定代表人:黄杰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3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27460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诉讼费8373.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付案件受理费8373.57元)。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5833.57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长期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的,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5322执673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审判员  邱 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