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3950号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磐基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