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时**,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安徽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金大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34292816。
法定代表人:张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时**与被执行人安徽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2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