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1243号
原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环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3603777J。
法定代表人:纪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冕宁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住址: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488X07H。
法定代表人:曾洪显。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