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198号
原告: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火栋105-113、115-119(原南头城工业村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7982N。
法定代表人:涂善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X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80651750Q。
负责人:刘铭。
被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3603777J。
法定代表人:纪晓平。
第三人:贵阳创柒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喜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第C栋5-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7DP0N。
法定代表人:刘堃。
原告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都碧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创柒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深圳鼎典创造体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素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