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林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何国武、沧州林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602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沧州林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一分区西庄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MA07QP9J6X。
法定代表人:孟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骅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603296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沧州林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