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4民初1479号
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金博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翰霖
书记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