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栋1层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597020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