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4民初3565号
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栋1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5970204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58998391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