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栋1层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597020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肖**的银行存款301元。
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冻结、划拨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
三、如被执行人冻结、划拨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