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354号
原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南海大道汇宇金城2栋第19层19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能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