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某某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6执4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成。 申请执行人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62366.4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159元,但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以其被海口市公安立案侦查,该公司及其龙华分公司名下资金均为涉案资金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除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及其龙华分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62366.42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意 审判员  熊 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漩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